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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大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秘书处负责建立、更新会员名册。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会员名册。
申请入会,应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符合自动退会情形和主动申请退会的,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对会员进行除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知该会员。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其在本会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自动终止,不再履行罢免程序。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相关决议和提议函。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签章的提议函。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授权秘书处提议和组织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在会员大会会议、临时会议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员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就每个议题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常务理事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未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事项,不得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以会员大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会员产生不利影响的,该会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员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会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会员大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会员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应在本会网站公告,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9年11月27日第六届会员大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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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空web版登录入口(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星空web版登录入口章程》,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和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和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内地居民或行业研究与管理的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建设监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向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星空web版登录入口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介;
(二)本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入会的意见;
(三)常务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入会的决定;
(四)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申请人依照本协会规定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五)发布同意接纳入会文件、上网公布、建立档案。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会员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协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退会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一年后重新要求入会的,应补交退会前所欠会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依法依规对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建议、呼声和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利用本协会宣传平台内部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论文刊登、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按相关规定对会员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提升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五)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参加或协助会员举办相关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参加全国性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相关业务的机会;
(七)搭建从业人员培训平台,以从业培训、继续教育、业务竞赛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八)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协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对为本协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27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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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构成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活动地域;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理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的建议权。
第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履行理事职责;
(三)不利用理事职杈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条 理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或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章的提议函。
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在理事会议召开的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需表决的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部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理事产生不利影响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应在本会网站公告,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定之外的事项,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9年11月27日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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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超过九人,且为单数。
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监事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
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九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的,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9年11月27日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